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广西测绘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21修订试行)

2021-08-12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2021325日通过修订,2021年试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发挥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广西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测绘学会设立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科技厅授权,广西测绘学会授予在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贯彻科技兴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科技类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和技术创新等达到区内首创或同行业先进水平,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的科技成果);

(二)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社会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类成果。

第六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或者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对广西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证明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在国内推广及国际推广。

二等奖: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对广西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在本自治区内推广。

三等奖:采用先进技术,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对广西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可在本系统或部分地区采用。

第七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等级每年的授奖项目数及项目的授奖单位数、授奖人员数实行数量限额:

各等级每年的授奖额一般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若当年申报的项目数量较少的,具体授奖数额可按照5:10:15的比例、以及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的科技含量确定。

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为:一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7个,每个项目授奖人员数一般不超过15名;二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授奖人员数一般不超过10名;三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授奖人员数一般不超过7名。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同类技术成果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不得再申报本奖励。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分管领导与广西测绘学会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奖励委员会是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奖奖励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负责奖励办法的制订、评审结果的批准及奖励的授予与管理等工作。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奖机构,具体负责本奖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其他委员原则上正高级职称人数应过半,由部分奖励委员会成员以及本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的若干专家组成,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专家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挂靠在广西测绘学会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办公室人员由学会办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是已完成或结题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类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经省、部级技术鉴定,或须经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三名及以上专家进行会议验收,或进行了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可按其任务来源或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其他单位共同上报。成果所有权归属个人的项目,须持本单位的推荐材料上报。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或名次排列,申报单位应当在主要涉及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无异议。

第十三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侯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1. 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各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 广西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3. 广西测绘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推荐单位应在对项目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公正、全面地给出推荐意见,并在《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上鉴字盖章。

第十四条 申报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应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所有材料需提交1份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1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并按当年广西测绘学会的通知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按下列4个条件综合评定:

  1. 科学技术水平、创新性和技术难度;

  2. 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4. 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会对申报项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申报项目的推荐奖励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会会议表决结果经奖励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审定,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审定结果有效。

    审定结果应当以奖励委员会的名义在自然资源厅官网和广西测绘学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的,由奖励办公室审核后报广西测绘学会批准授奖。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于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广西测绘学会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自然资源厅官网和广西测绘学会官网上公布。

    获奖项目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荣誉证书发给个人;获奖项目成果属于集体完成的,荣誉证书授予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可对主要完成人员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本奖励的一、二等奖奖励的项目,可由广西测绘学会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的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结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应采用书面、实名方式,填写意见人联系方式,指出有异议的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如有附件(证明、材料、图片等)应列出目录,并递交原件。

    第二十三条 涉及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或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按隶属关系由获奖单位处理,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涉及项目是否给予奖励的异议问题,报奖励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及时解决异议问题,涉及异议问题的任何一方均应对异议处理持积极态度,按照处理异议部门的要求及时并如实地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异议问题若自受理异议之日起3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本年度获奖资格,待处理完毕后下一次重新申报。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当年起3年内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专家评审组成员资格,不再参加评审工作,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一篇:广西测绘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2021修订试行)